(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环洪泽湖生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课题的使用与管理,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淮阴师范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旨在充分利用本实验室学科优势与平台资源,促进实验室对外的合作交流、学科交叉及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研究水平。
第三条 本开放课题面向全国,主要资助生态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与湖泊生态修复等领域,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开放课题坚持“宏观引导、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是开放课题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实验室主任组织项目申请、评审、监督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需要,原则上每年3月份发布一次开放课题申请通知,对当年开放课题资助范围及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第七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开放课题项目资助对象为实验室固定人员以外的科研人员,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申报团队中必须有至少一名实验室固定成员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二)申请的课题必须符合《江苏省环洪泽湖生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研究内容应围绕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和科研任务,符合当年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资助范围。
(三)开放课题原则上优先支持江苏省内单位科研人员或与本实验室有密切合作的省外单位科研人员,并向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倾斜。
(四)开放课题项目的研究年限原则上为2年,资助强度视专家评审等级确定。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江苏省环洪泽湖生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填报《江苏省省洪泽湖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报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书格式及经费预算等。
(三)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四)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强度,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三)实施与检查
第九条 开放课题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江苏省环洪泽湖生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任务书》(一式三份),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实验室。实验室审核盖章后将其中两份分别返回项目负责人及本实验室合作者,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立项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将缓拨经费、削减经费或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根据研究需要,确有必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批准,并在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结题报告;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成果相关材料(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专利、获奖证书等成果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实验室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被评定为优者,实验室将酌情给予滚动支持。
第十六条 因故终止合同的项目、结题被评为差的项目剩余经费应返回本实验室。
(四)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专利等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均应冠以实验室和负责人所在单位名称,并标注“江苏省环洪泽湖生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Open Science Foundation of Jiangsu Key Laboratory for Eco-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y around Hongze Lake,Grant No. xxxxx),否则结题验收时不予统计。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外拨,发生的费用由该课题团队中实验室固定人员联系报销。经费开支须按照淮阴师范学院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主要支持资助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实验室。
江苏省环洪泽湖生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