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重点实验室根据学科交叉的要求和联合、开放、流动的原则,设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
第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本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第五条 客座人员应以实验室名义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联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客座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影响,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室讲学、交流、合作。
第六条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七条 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发表学术论文或成果评定时的归属问题双方协商解决。